金屬導線管以明管裝設時之固定及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固定:
(一)於每一個線盒、管匣、配電箱或導線管終端九百毫米以內,應以護管鐵、管夾或類似配件加以固定。
(二)結構構件若不易固定於九百毫米以內者,得於一‧五米以內加以固定。
二、支撐:
(一)金屬導線管每隔二米以內,應以護管鐵、管夾或類似配件加以支撐。
(二)從工業機器或固定式設備延伸之暴露垂直導線管,若中間為絞牙連接,導線管最頂端及底端有支撐及固定,且無其他有效之中間支撐方法者,得每隔六米以內作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