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色或淺灰色之導線不得作為非接地導線使用。
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白色或淺灰色之導線於每一可視及且可接近之出線口處,以有效方法使其永久變成非白色或淺灰色之導線者,得作為非接地導線使用。
二、移動式用電器具引接之多芯可撓軟線含有白色或淺灰色導線者,其所插接之插座係由二非接地之導線供電者,得作為非接地導線使用。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6條標稱電壓六百伏特以下之電路,被接地導線絕緣等級應等同電路中任一非接地導線之絕緣等級。被接地導線之電氣連續性不得依靠金屬封…
- 第27條被接地導線依下列規定加以識別,其識別應以明顯之白色或淺灰色標示之:一、用戶用電線路自接戶點至用戶總開關之電源側屬於進屋線…
- 第28條內線系統之被接地導線不得與未施接地之電業電源系統連接。電業電源系統供電方式已提供被接地導線者,應與其相對應之被接地導線連…
- 第29條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二個以上同相分路或二組以上多線式分路不得共用中性線。
- 第30條分路由自耦變壓器供電時,其內線系統之被接地導線應與自耦變壓器電源系統之被接地導線直接連接。
- 第31條接地型插座之接地極應連接至設備接地導線,中性極應連接至被接地導線。被接地之導線應與燈頭之螺紋殼連接。
- 第33條一相繞組中點接地之四線式△或V接線系統,其對地電壓較高之導線或匯流排,應以橘色或其他有效耐久方法加以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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