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線盒、接線盒或導管穿線匣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導線管內或電纜之載流導線為二十二平方毫米以上者,其線盒或管匣最小容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直線拉線:線盒或管匣之長度不得小於導線管中最大標稱管徑八倍。
(二)轉彎、U型拉線或接續:1.導線管進入線盒或管匣側至該盒底部之長度,不得小於導線管最大標稱管徑六倍。
有其他導線管進入時,其長度應再增加同一側同一排其他導線管直徑之總和。
2.每一排導線管應個別計算,再取其中一排算出之最大距離者為基準。
(三)所有導線外徑截面積總和占導線管截面積小於依表三二八~八規定計算之最大容積者,線盒或管匣之最小容積得小於前二目規定。
二、線盒之長度、寬度或高度若超過一‧八米者,盒內所有導線應綁住或放在支架上。
三、所有線盒或管匣應有蓋板,其材質應與線盒或管匣具相容性,且適合其使用條件。
為金屬材質者,應加以接地。
四、若線盒內裝有耐久隔板加以區隔者,每一區間應視為個別線盒。
五、供導體連接用之配線端子台符合下列規定者,得裝設於容積超過一千六百五十立方厘米之線盒或管匣內:
(一)配線端子台尺寸不小於其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
(二)配線端子台不會暴露任何未絕緣帶電部分。
本章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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