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機棚庫非裝設於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之配線與設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固定配線應佈設於金屬管槽內,或使用MI電纜、裝甲電纜。
二、懸吊裝置應使用可供懸吊且經設計者確認為嚴苛使用型或超嚴苛使用型之可撓軟線,且每一條可撓軟線應附有設備接地導線。
三、產生電弧之設備:開關、充電機之控制箱、發電機、電動機,或其他可能產生電弧、火花或熱金屬微粒逸散之設備,若位於飛機機翼與引擎封閉箱體上方三公尺範圍內者,應為全密封型。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18-75條
第318-75條
第318-7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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