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盒、管匣、手孔或配件之封閉箱體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封閉箱體裝設於建築物或其他表面者,應牢固於裝設位置。
二、封閉箱體應直接以建築物結構構件或地面作支撐,或以支架支撐於建築物結構構件或地面,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採用釘子及螺絲固定者,其穿過箱體背板或底板在箱體內之部分應保持六毫米以內。
箱體內部不得有銳利稜角。
(二)金屬支架應具有防腐蝕性,且由厚度○‧五毫米以上不含塗層之金屬製成。
三、封閉箱體裝設於牆面或木板之完成面者,應以適用之固定夾、螺栓或配件加以牢固。
四、封閉箱體裝設於懸吊式天花板結構框架者,箱體容積不得超過一千六百五十立方厘米,並應以下列規定之一牢固於裝設位置:
(一)以螺栓、螺絲釘、鉚釘、夾子或具同等效果之方法將箱體固定於天花板結構框架。
(二)以金屬材質吊索作為箱體之支撐,且每一個端點固定於天花板。
五、以管槽支撐封閉箱體:
(一)箱體容積不得超過一千六百五十立方厘米。
(二)箱體應有螺紋銜接口或適用之插孔,且有二根以上導線管旋緊於箱體,每根導線管於距離箱體四百五十毫米範圍內有固定。
六、封閉箱體埋入混凝土或磚石作支撐者,應具有防腐蝕性,且牢固埋入混凝土或磚石。
七、懸吊式線盒或管匣:
(一)以多芯可撓導線或可撓電纜支撐者,應以張力釋放接頭等裝置穿入線盒或管匣插孔旋緊,保護導線免於承受張力。
(二)燈座、照明燈具或其他用電器具之懸吊式線盒或管匣以導線管支撐:1.導線管應為四百五十毫米以下之金屬導線管節,且應穿入線盒或管匣旋緊。
2.僅由單一導線管支撐者:(1)螺紋連接應採用螺絲釘固定或其他方法防止鬆脫。
(2)燈具或器具任一點距離地面高度應為二‧五米以上,且與門、窗、走廊、火災逃生通道或類似出入口水平距離九百毫米以上。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09條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導管穿線匣、手孔及管槽連接配件、連接管槽或電纜至上列線盒及管匣配件等之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 第310條非金屬線盒應僅裝設於非金屬被覆電纜、可撓軟線或非金屬管槽之配線。但裝設於金屬被覆電纜或金屬管槽之配線,有採用搭接導線保持…
- 第311條線盒、管匣或配件裝設於濕氣場所或潮濕場所,應能防止水氣滲入或聚積於盒內或匣內;裝設於潮濕場所者,應為適用於潮濕場所者。
- 第312條導線進入線盒、管匣或配件應有防止遭受磨損之保護,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導線進入線盒之開口空隙應加以封閉。二、金屬線盒或管…
- 本條文有附件第313條導線在終端接點或進入、引出配電箱或類似箱體之轉折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除配線空間寬度符合表三一三規定外,導線在配電箱或類似…
- 第314條由嵌入式之線盒表面延伸配管時,應另裝延伸框,以延伸及固定於既設線盒,且延伸框應以蓋板蓋住出線口;其設備接地應符合第二章第…
- 第316條線盒、管匣或配電裝置之封閉箱體應有符合下列規定之深度,以妥適容納所裝設備,並應有足夠之強度,使其裝設於混凝土內或其他場所…
- 第317條全部裝設完成後,每一線盒、管匣及出線口應有蓋板、面板、燈座或燈具罩,其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蓋板及面板採用金屬材質者,…
- 第318條出線盒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照明燈具及插座之裝設位置應採用出線盒。但明管配線之末端或類似情況得採用木台。二、出線盒裝…
- 第319條拉線盒、接線盒或導管穿線匣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導線管內或電纜之載流導線為二十二平方毫米以上者,其線盒或管匣最小容積…
- 第320條線盒、管匣或手孔之裝設應使作業人員可觸及其內部配線,無需移開建築物任何部分,或挖開人行道、舖設地面或其他舖設地面之物體。…
- 第321條金屬材質線盒、管匣或配件之選用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線盒、管匣或配件應為耐腐蝕性者,或內外面鍍鋅、上釉或有其他防腐蝕處理。…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