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13-2條 法規: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五章 特殊場所 › 第三節 存在可燃性粉塵之第二類場所 › 第二款 配線 第313-2條 第二類場所之導線、匯流排、端子或元件等無絕緣暴露組件,其運轉電壓應為三十伏特以下。若為潮濕場所,其運轉電壓應為十五伏特以下。前項暴露組件,應使用符合第二百九十四條之六規定之本質安全,或非引火性電路或設備等適合該場所之技術加以保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