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壓電容器應有釋放能量之裝置,於回路斷電後,釋放殘餘電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容器於斷電後一分鐘內,其殘餘電壓應降至五十伏特以下。
二、放電電路應與電容器或電容器組之端子永久連接,或裝設自動裝置連接至電容器組之端子,以消除回路殘餘電壓,且不得以手動方式啟閉裝置或連接放電電路。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72條
第三章 一般器具及設備 › 第十一節 低壓電容器、電阻器及電抗器
第2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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