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轉於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五十伏特之可攜式電動機,其框架應加以接地或防護。
但電動機操作之工具設備或用電器具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免接地:
一、以雙重絕緣或具同等效果之系統保護。
雙重絕緣設備應有明顯標識。
二、採用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55條
第三章 一般器具及設備 › 第八節 低壓電動機 › 第十一款 接地
第255條
第三章 一般器具及設備 › 第八節 低壓電動機 › 第十一款 接地
第255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