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54條 法規: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三章 一般器具及設備 › 第八節 低壓電動機 › 第十一款 接地 第254條 固定式電動機之裝設有下列規定之一者,其框架應加以接地:一、以金屬導線管配線供電。二、裝設於潮濕場所,未加以隔離或防護。三、裝設於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四、運轉於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五十伏特。電動機之框架未加以接地者,應永久且有效與大地絕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