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53條 法規: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三章 一般器具及設備 › 第八節 低壓電動機 › 第十一款 接地 第253條 電動機及操作器非帶電金屬部分應加以接地。特定情況下採用絕緣、隔離或防護等措施者,得替代電動機之接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