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52條 法規: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三章 一般器具及設備 › 第八節 低壓電動機 › 第十款 帶電部分之防護 第252條 運轉於對地電壓超過五十伏特之電動機或操作器帶電部分應裝設於前條第一項規定之位置加以防護。於該用電器具運轉期間若需要調整或維修者,應提供人員站立之絕緣墊或絕緣平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