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壓導線之安培容量依下列規定決定:
一、導線絕緣物最高容許溫度應符合表二五~一規定。
二、金屬導線管配線之導線安培容量應符合表二五~二至表二五~四規定。
三、PVC管配線之導線安培容量應符合表二五~五規定。
四、導線安培容量於前二款未規定者,得依下列公式計算之:I=[(Tc–Ta)/Rdc(1+Yc)Rca]1/2×103安培Tc=導線絕緣物最高容許溫度(℃)Ta=周圍溫度(℃)Rdc=在導線絕緣物最高容許溫度下,導線長度三百零五毫米之直流電阻μΩ(得參考纜線製造廠家之參數)Yc=集膚效應與近接效應引起之交流電阻成分(依導線排列形狀決定)Rca=導線與周圍溫度間之熱阻(依導線及導線管材質、構造等決定,得參考製造廠家之參數)五、同一導線管或多芯電纜內有十條以上載流導線,其導線安培容量應以「三以下」之數值再乘以表二五~六規定之修正係數。
六、計算導線數時,載流導線不包括被接地導線、設備接地導線、控制線及信號線。
但單相三線式或三相四線式電路被接地導線有諧波電流存在者,應視為載流導線,並予以計入。
七、裝設於周圍溫度非為攝氏三十五度之處,導線安培容量應再乘以表二五~七規定之修正係數。
八、同一回路導線裝設於適用不同安培容量規定情形,應選用最低安培容量者。
但同一回路導線適用較低安培容量之配線合計長度不超過三米,且不超過全部回路長度之百分之十,得適用較高之安培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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