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相電動機起動電流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之限制,否則應採用降壓型或限流型操作器:
一、二百二十伏特供電:每具容量不超過十五馬力者,不加限制。
二、三百八十伏特供電:每具容量不超過五十馬力者,不加限制。
三、低壓供電每具容量超過前二款之限制者,不超過該電動機額定電流三‧五倍。
四、高壓供電之低壓電動機:每具容量不超過二百馬力者,不加限制。
超過此限制者,不得超過該電動機額定電流三‧五倍。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43條
第三章 一般器具及設備 › 第八節 低壓電動機 › 第七款 電動機操作器
第24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