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25條連續責務電動機之過載保護(P2)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額定容量超過一馬力之電動機過載保護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一)與電動機…
- 第226條表二一四所列使用於短時間、間歇性、週期性或變動責務運轉之電動機,其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未大於表二二○規定值者,得以分…
- 第227條電動機起動期間之旁路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非自動起動之電動機:分路熔線或反時性斷路器之安培額定不大於電動機滿載電流四倍者,…
- 第228條除熔線或積熱保護器外,電動機之過載保護裝置應能同時啟斷各非接地導線,以啟斷電動機電流。三相三線電動機之過載保護裝置應接於…
- 第229條電動機操作器之過載元件符合前條規定,其過載元件可在電動機起動及運轉位置動作者該電動機操作器得作為過載保護裝置。
- 第230條以過載電驛及其他裝置作為電動機過載保護,而無法啟斷故障電流者,應以熔線或斷路器保護,且其安培額定符合第二百二十條規定,或…
- 第231條電動機連接於一般分路之過載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一具以上一馬力以下電動機,無個別過載保護,而有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款或第…
- 第232條電動機自動再起動有危害人員之虞者,不得裝設具有自動再起動功能之過載保護裝置。
- 第233條電動機過載保護動作自動停機有危害人員之虞,或電動機需繼續運轉使設備或製程安全停機者,得將電動機過載感測裝置連接至警報監視…
- 第235條電動機或其他用電器具於電源欠相時,有失效或損傷之虞者,應裝設欠相保護裝置;於電源反相時,有失效或損傷之虞者,應裝設反相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