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18條 法規: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三章 一般器具及設備 › 第八節 低壓電動機 › 第三款 電動機分路及幹線 第218條 電動機為責務週期、間歇性或非同時運轉,其幹線之導線安培容量足以承載依電動機容量、具數,與其負載及責務特性所決定之最大負載者,該導線安培容量經設計者確認得小於第二百十六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