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00條本節用詞定義規定如下:一、調速驅動器:指電力轉換器、電動機及其附裝輔助裝置之組合,例如編碼計、轉速計、積熱開關及偵測器、…
- 第201條電動機之配線應採用導線管、導線槽、匯流排槽及電纜等方法施作。電動機、電動機操作器或其他工廠組裝之操作器等整套型設備之配線…
- 第202條電動機及其相關設備之電源導線安培容量,應依第二十五條規定選用,並符合下列規定;採用可撓軟線者,其安培容量應依表三六八規定…
- 本條文有附件第203條標準電動機配線應包括下列各部分,如圖二○三所示:一、幹線分接導線(W1):自幹線分接點至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之線路。二、分…
- 第204條部分繞組電動機之每一繞組,應有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其安培額定不得大於表二二○規定值二分之一。過電流保護裝置允許電動機起動…
- 第205條電動機裝設於可能被滴到或噴到油、水及其他液體之場所者,其暴露帶電部分及其引出線絕緣部分,應有防護或封閉箱體保護。但電動機…
- 第206條電動機裝設位置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電動機裝設位置應通風良好,並易於軸承潤滑或電刷更換等維修作業。但沉水式電動機或無需通風…
- 第207條電動機裝設於非危險場所,所在位置易有灰塵或漂浮物累積於電動機上,嚴重影響電動機之通風或冷卻,以致有高溫危害之虞者,應採用…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