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28條 法規: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三章 一般器具及設備 › 第二節 配電盤及配電箱 第128條 配電盤或配電箱之現場標識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電路標識:(一)每一電路應有標明其確實用途之耐久且明顯標識。(二)備用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或開關應有標明備用之標識。(三)配電盤或配電箱內應配置單線圖或結線圖,並在每一開關或斷路器處標明負載名稱及分路編號。二、配電盤或配電箱應有標明電源回路名稱之明顯標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