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地電極導線或搭接導線與接地電極之連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連接應採用熱熔接、壓力接頭、線夾或具同等效果之方法,不得採用錫銲連接。
二、接地線夾應為適用於接地電極與接地電極導線之連接者。
三、連接至管狀、棒狀或其他埋設之接地電極時,應為可直接埋入土壤或以混凝土包覆者。
四、二條以上導線不得以單一線夾或配件連接多條導線至接地電極。
五、採用配件連接者,應以下列規定之一連接:
(一)管配件、管插頭或具同等效果之配件。
(二)青銅、黃銅、純鐵或鍛造鐵之螺栓線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