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013條 法規: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十章 附則 第1013條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施行前,用戶用電設備設計資料或竣工報告已送輸配電業審查之工程,或另有其他法規規定者,得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既有設施之維修,亦得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