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地電極系統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棒狀、管狀或板狀接地電極:
(一)接地電極以埋在恆濕層以下為原則不得有油漆或琺瑯質塗料等不導電之塗布。
(二)接地電極之接地電阻超過表九二規定者,應增加接地電極。
(三)設置多個接地電極者,電極間應距離一‧八米以上。
二、不同接地電極系統之距離:
(一)採用一個以上棒狀、管狀或板狀接地電極形成接地電極系統者,其每個接地電極包括作為雷擊終端裝置之接地電極,與另一接地電極系統任一接地電極之距離不得小於一‧八米。
(二)二個以上接地電極搭接視為單一接地電極系統。
三、連接接地電極以形成接地電極系統之搭接導線,其線徑應符合表九三~一規定,並依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裝設,及依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方法連接。
四、接地環及板狀接地電極埋設於施工地面下深度應超過七百五十毫米。
五、埋設棒狀或管狀接地電極者,與土壤接觸長度應為二‧四米以上,並垂直釘沒於施工地面下一米以上。
底部碰到岩石者,接地電極下鑽斜角不得超過垂直四十五度;斜角超過四十五度者,接地電極埋設於施工地面下深度應為一‧五米以上。
六、特種接地及第二種接地裝設於人員可輕易觸及之場所者,自地面下○‧六米起至地面上一‧八米範圍,應以絕緣管或板掩蔽。
七、特種接地及第二種接地沿鐵塔或鐵柱等金屬物體裝設者,應依前款規定加以掩蔽,其接地電極導線應與金屬物體絕緣,且接地電極埋設位置應距離金屬物體一米以上。
八、第一種接地及第三種接地之埋設應避免遭受外力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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