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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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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第19條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第19條
法規: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19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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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未登記工廠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相關規費,依申請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事項收費標準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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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地方主管機關收取之登記回饋金,作為辦理未登記工廠及已補辦臨時登記工廠之輔導及管理相關業務使用,以專款專用為原則。
第14條
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有效期間,自核准登記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止,並自屆滿之次日起失其效力。工廠於前項臨時工廠登記證…
第15條
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於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前,不得為下列事項:一、變更隸屬之事業主體。二、如以獨資為事業主…
第16條
合法設立登記之工廠於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擴廠而未辦理變更登記,且其擴廠部分可獨立從事物品製造、加工者,準用第二條至前條有…
第17條
本辦法所定臨時工廠登記申請書及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審查表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8條
未登記工廠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相關規費,依申請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事項收費標準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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