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第18條 法規: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18條 未登記工廠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相關規費,依申請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事項收費標準收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