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設經費購置軟硬體設施供產業共用之使用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公共建設經費購置軟硬體設施供產業共用之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4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自行營運管理或委託國內研究機構或公司營運管理軟硬體設施,提供產業向其申請使用。前項所稱研究機構,包括大專校院、政府研究機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經政府核准登記有案以研究為目的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其所屬研究機構;所稱公司,指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公司。 本條定義的名詞 研究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