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下列費用或支出,不得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一、研究發展單位之行政管理支出。二、例行性之資料蒐集相關支出。三、例行性檢驗之支出。四、例行性開發市場業務之支出。五、為確定顧客之接受度,從事試製所須耗用原料、材料之支出。六、市場研究、市場測試、消費性測試、廣告費用或品牌研究支出。七、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差旅費、保險費及膳雜費。但屬第八條之一第二項之教育訓練活動費用者,不在此限。八、因銷售行為所支出之認證測試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