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送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前項申報表格之格式,由財政部定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第一項規定填報之資料如有疏漏,得於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補正;其逾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