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20條 法規:工廠管理輔導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相關法規 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管理 第20條 工廠歇業者,應申報主管機關,未申報者,由主管機關逕為廢止其工廠登記。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歇業:一、有事實足以認定工廠自行停工超過一年。二、工廠主要生產設備已搬遷,經主管機關認定無製造、加工之事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