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工廠歇業者,應申報主管機關,未申報者,由主管機關逕為廢止其工廠登記。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歇業:一、有事實足以認定工廠自行停工超過一年。二、工廠主要生產設備已搬遷,經主管機關認定無製造、加工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