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16條 法規:工廠管理輔導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相關法規 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登記及設立許可 第16條 工廠設立許可事項有變更時,非經取得變更設立許可,不得辦理工廠登記。工廠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工廠遷移廠址或變更產業類別,應重新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