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有關工業管線災害潛勢資料,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蒐集及彙整分析,並建立工業管線災害潛勢資料庫,依法公開。前項資料之蒐集及彙整分析,必要時,應實地調查分析或專案委託研究,並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組成審查小組,予以審定。工業管線災害潛勢資料如涉及相關工業管線資訊管理系統圖資格式,應符合內政部訂定之公共設施管線資料標準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