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各級政府為防止危害公共安全緊急需要,於河川區域有前條以外之使用行為者,得先行使用,並於三十日內補辦申請許可;河川管理機關於必要時,得命其採取適當之補救措施後許可之。各級政府辦理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所需之土石,得優先納入河川管理機關採售分離專案申購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