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57條 法規: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六章 附則 第57條 中央主管機關、航政、海關、檢疫、檢驗、入出境、消防、警政及海岸巡防主管機關,為執行主管業務所需之辦公廳舍、碼頭、船席或其他用地,得由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興建後,供各主管機關有償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