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主管機關為提升輔導對象之廢(污)水處理功能及改善排放水質,得提供必要協助及輔導,其相關事項如下:一、國內、外技術資訊。二、現場輔導。三、技術諮詢。四、技術移轉。五、營運管理。六、其他相關技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