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展限申請案因礦業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駁回後其損失及範圍認定標準 第1條 法規:礦業權展限申請案因礦業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駁回後其損失及範圍認定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本法規已於 2024-05-16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條 本標準依礦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