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法規:礦業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4條 主管機關應依礦業申請案性質通知申請人繳納審查費、勘查費、審查委員出席費及稿費:一、探礦權礦業附屬文件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五千元。二、採礦權礦業附屬文件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萬元。三、依本法第九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需邀集專家、學者出席審查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計收。四、主管機關應派員勘查者,勘查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計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