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應依礦業申請案性質通知申請人繳納審查費、勘查費、審查委員出席費及稿費:
一、探礦權礦業附屬文件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二、採礦權礦業附屬文件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三、依本法第九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需邀集專家、學者出席審查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計收。
四、主管機關應派員勘查者,勘查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