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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經濟部
地礦目
礦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1條
礦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法規:
礦業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1條
本標準依
礦業
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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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礦業申請案應繳納之申請費如下:一、礦業權之設定(含新設及增加異種礦質)及展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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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礦業申請案應繳納之申請費如下:一、礦業權之設定(含新設及增加異種礦質)及展限:(一)金屬及非金屬探礦權申請地或礦區面積二…
第3條
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繳納登記費如下:一、礦業權之設定、展限、減區、合併、分割、調整、移轉,礦業權者加入、退出合辦或變更其…
第4條
主管機關應依礦業申請案性質通知申請人繳納審查費、勘查費、審查委員出席費及稿費:一、探礦權礦業附屬文件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五…
第5條
各類礦業申請案核准後,應填發或批註礦業執照或礦場登記證者,每紙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二千元。
第6條
礦業權者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抄錄礦業准許登記冊及附屬文件、礦區圖或其他登記資料時,每件應繳納抄錄費新臺幣二千元。
第7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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