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7條 法規:礦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相關法規 礦業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礦業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礦業經營受有損失之範圍及認定標準相關 第一章 總則 第7條 第三條所列各礦,除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定礦業保留區外,中華民國法人得依本法取得礦業權。前項法人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得依本法取得第一項礦業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