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63條 法規:礦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相關法規 礦業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礦業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礦業經營受有損失之範圍及認定標準相關 第四章 礦業權費及礦產權利金 第63條 主管機關應提撥依前條規定所收礦產權利金之一部分,作為必要之回饋措施所需經費。前項回饋措施之內容、計算方式、回饋對象、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