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61條 法規:礦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相關法規 礦業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礦業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礦業經營受有損失之範圍及認定標準相關 第四章 礦業權費及礦產權利金 第61條 礦業權者應依礦種、礦區面積及探礦權或採礦權費率,繳納礦業權費。但經營海域石油礦及天然氣礦,有特殊原因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免繳礦業權費。前項礦業權費之費率、收取程序、調整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