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38條 法規:礦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相關法規 礦業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礦業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礦業經營受有損失之範圍及認定標準相關 第二章 礦業權 › 第三節 礦業權之變更、移轉及消滅 第38條 礦業權者對於核准之礦區申請減區、合併、分割時,應檢具申請書、新舊礦區圖及理由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其礦區之面積,仍應受第九條規定之限制。前項申請案之處理程序,準用第二十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