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27條 法規:礦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相關法規 礦業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礦業權 › 第二節 礦業權之設定及展限 第27條 礦業申請地與他人礦業申請地或礦區重複,如礦質為異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在先者或礦業權者,申請該異種礦質,在通知日起九十日內申請者,應予優先審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