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14條 法規:礦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相關法規 礦業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礦業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礦業經營受有損失之範圍及認定標準相關 第二章 礦業權 › 第一節 礦業權之性質及效用 第14條 探礦權以四年為限,期滿前一年至六個月間,得申請展限一次;展限不得超過二年。探礦權者經依前項規定為展限之申請時,在探礦權期滿至主管機關就展限申請案為准駁之期間內,其探礦權視為存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