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監督員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礦場安全監督員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3條 礦場安全監督員之職務如左:一、監督及檢查礦場安全設施。二、專案檢查具有特殊安全問題之礦場設施。三、調查處理礦場災變,鑑定災變責任。四、督導救助礦場災變並指導復工。五、輔導礦場改進安全設施。六、督導礦場安全教育及訓練。七、其他有關礦場安全之監督管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