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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93條

礦場負責人為防止煤塵爆炸之傳播,應擇用下列措施:一、設置石粉棚或水棚,其儲積量於坑道平均截面每一平方公尺不得少於○.一立方公尺,並作一公尺以上等間距離設置,其設置長度不得少於三十公尺。
二、設置石粉密集帶,其儲積量於坑道平均截面每一平方公尺不得少於○.三立方公尺,其長度不得少於十公尺。
三、設置水幕,應於一.五公尺至三公尺等間距離設置五組噴水設備,每組至少應設四只噴嘴,其供水量每分鐘不得少於十公升,水壓每平方公分不得少於三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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