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91條 法規: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相關法規 礦場安全法母法 第二章 地下礦場 › 第三節 氣體、煤層或岩石突出 第91條 作業場所有氣體、煤層或岩石突出之徵兆時,作業人員應即避至安全地點,並對該區域停止送電及報告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採取應變措施。前項作業場所,應經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檢查無危險之虞,始得送電復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