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90條 法規: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相關法規 礦場安全法母法 第二章 地下礦場 › 第三節 氣體、煤層或岩石突出 第90條 礦場採用煤層先進鑽孔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鑽頭口徑應有六十五公厘以上。二、鑽孔深度應達七公尺以上,採掘後並應保留六公尺以上之殘孔。三、鑽孔應在採掘工人出坑後,回風系統內無人工作時實施。四、鑽孔間隔與孔數應視煤層狀況實際需要訂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