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管理員每週應測定總入風、總出風及主分流之入風、出風量一次以上。
如坑內空氣、通風有異狀或變更通風系統時,應即時測定,並採取必要措施。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1條礦場負責人設置局部扇風機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得設於有害氣體可能蓄積之處所,並不得將回風再導至入風處所。二、風量不…
- 第82條局部扇風機運轉時,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開動前應測定可燃性氣體,經認定符合第七十條第一項所定標準後,始得…
- 第83條主入風坑及主出風坑間之各風道,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應設置下列設備,控制通風:一、遮斷壁:應以混凝土等不燃性材料建造,不得漏風…
- 第84條採掘面需要採用下向通風時,礦場負責人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 第85條坑內通風坑及風道,不得堆放阻礙通風之岩石、礦石或其他物件。鄰近風道之採掘跡及不使用之昇樓、坑道,應視實際需要予以封閉。
- 第86條開鑿斜坑、直井、巷道及採掘面,應有入風及出風之通風設備,使新鮮空氣流入工作面並將回風排至回風路,不得將工作面之空氣以局部…
- 第88條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每日應檢查主扇風機、補助扇風機及局部扇風機之運轉狀況;主扇風機及補助扇風機並應檢查其風壓。礦場安全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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