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71條 法規: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相關法規 礦場安全法母法 第二章 地下礦場 › 第一節 坑內氣體 第71條 礦場坑內安全督察員應依下列規定測定煤礦作業及通行場所之甲烷及二氧化碳含量;煤以外礦場應測定一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氣體含量:一、每日開工前二小時內。二、停止一班作業後再行作業時。三、作業人員進入作業地點前。四、作業中。前項第四款,在同一作業時間內,應至少測定二次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