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50條 法規: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相關法規 礦場安全法母法 第一章 總則 › 第七節 機電、搬運及坑外設施 第50條 礦場電路配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電燈線及電信線應使用易於撓曲之電纜,並應置於不易撞擊之處。二、信號線對地電壓應在五十伏特以下。三、低壓動力線應使用易於撓曲之電纜或具有同等效力及強度之電線。四、高壓動力線應使用鉛包電纜、高壓橡膠或塑膠電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