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9條礦場機電安全督察員或礦場負責人指定之人員對所管理之電機設備及其線路,應隨時檢修,妥加維護。如有重大故障、著火或其他危險時…
- 第40條發電室、變電室、受電室及其他場所之高壓電路或坑內電纜、電線,應以顏色或其他明顯之方法分別標示其相別。
- 第41條配電盤後面裝設高壓電機具或電線者,應有適當之工作空間。
- 第42條電機設備之開關器,應設罝在便利操作、維護及不易誤觸之位罝。使用開關器時,啟斷必須全斷,閉合必須緊閉,並應有電源啟斷後再送…
- 第43條礦場負責人對於停電作業、活線作業及活線接近作業,應將作業期間、作業內容、作業之電路及接近於此電路之其他電路系統,告知該項…
- 第44條礦場內不得使用無標示額定電壓及電流值之電機設備及器具。
- 第46條高低壓分路、變壓器之一次側、二次側及電動機等,應安裝過電流保護裝置。但變壓器容量小或危險性小之二次側,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 第47條礦場高壓變壓器、高壓配電盤及其他高壓電機設備,應揭示高壓危險之警告標誌;高壓配電盤並應設置絕緣台,以利操作。
- 第48條下列項目,應以第一種地線工程接地,並經常檢查其接地情形:一、變壓器之一次捲線與二次捲線間所設之非磁性金屬接觸預防板。二、…
- 第49條高壓配線應於總受電室附近設避雷裝置,以防止雷擊或因異常電壓而發生事故。坑外架空電路如達相當長度時,亦應設避雷裝置。電信線…
- 第50條礦場電路配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電燈線及電信線應使用易於撓曲之電纜,並應置於不易撞擊之處。二、信號線對地電壓應在五十…
- 第51條電纜應依下列規定裝設:一、不得以細小之金屬線繫掛。二、不得扭結、水淋、接觸高溫、油類或其他化學藥品。三、高低壓電纜、電信…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